2005/08/30

敬酒不吃吃罰酒--對《反分裂國家法》的看法和期望

【時論:《海峽評論》170期2005年2月1日】
 自去(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中共宣佈《反分裂國家法》(簡稱「反分裂法」)將進入立法程序後,又十二月二十五日經人大常委會通過,今年三月將提交人大正式通過立法。在這段期間內,國內外各界反應紛雜,對其草案內容亦有各種揣測。站在台灣人民愛國主義的立場,我們也有我們的意見和期待,略陳述如次。
 以「反分裂國家法」為名,而不以原先盛傳的「國家統一法」為名,揣其用意,國家和平統一的條件尚未十分成熟,而迫切之要務在於遏止在島內日益囂張的台獨發展。故在《反分裂法》有效施行規範的期間,大陸無意武力統一。所以,《反分裂法》一方面遏止島內台獨,另一方面也自我規範了大陸的武力統一,而不必老是去安撫軍方的「請戰」,以法律消除來自主戰派武力統一的壓力。
 既言「反分裂」就必須是預設了中國現狀是「未分裂」,若中國現狀是「已分裂」,《反分裂法》又如何能規範現狀?但是,自一九四九年以來,兩岸不明明是分裂的嗎?所以,「反分裂」的「分裂」是指一九四五年台灣光復後的主權,而不是指一九四九年之後的主權的執行權或治權,兩岸治權的分裂來自中國的內戰,至今中國內戰並未結束。中國內戰未能結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繼承未能實際上完成。《反分裂法》只能消極的遏止中國主權的分裂,而未積極的促成中國治權的統一。所以《反分裂法》也就是「江八點」所言兩岸「共同承擔義務,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士完整」。台獨當局執意破壞中國領土主權完整,並以正名制憲破壞中華民國,反而,《反分裂法》就成為維護兩岸關係現狀的法律。兩岸的現狀是台灣仍存在著由中華民國憲法所定義的擁有全中國領土主權的中華民國。維護現狀,也就是維護中華民國和中華民國憲法,也就是維護「一個中國」原則。至於治權的統一則留待於條件成熟後的未來。
 在這段期間裡,我們看到一些美國輿論、學者、議員或官員對《反分裂法》的反對和疑慮。有些是來自於認識不足,有些則是來自於分裂中國的霸權主義。
 美國霸權主義真有本事分裂中國支持台獨,當年就不必與台灣斷交轉而與北京建交;或悔之晚矣,也還來得及亡羊補牢,再宣佈和台灣復交就行,難道台灣會拒絕嗎?而且,最沒有立場反對《反分裂法》的就是美國,美國從未宣佈過台灣主權屬於美國,但卻有《台灣關係法》的國內法立法,北京從來都堅持台灣主權屬於中國,而且美國也承認,又憑什麼能反對中國《反分裂法》的國內法呢?中國人民又會接受美國如此這般的干涉內政嗎?
 至於美國政府的態度,《反分裂法》的消息一出現,台灣外交部發言人呂慶龍居然替美國政府代言,說華府已向台北表示反對。但是,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包潤石在十二月十七日回答媒體發言時即說:「美國還沒有機會研究這項擬議中的法案,因此不能就任何細節發表評論。」十二月十八日,《聯合晚報》也報導「華府不具名消息人士也指出,華府絕未如呂慶龍所說,曾向台北提到對北京此舉表達『反對』意見。」《反分裂法》出台後,不但未見美國政府反對,反而,即將上任的國務卿賴絲,一月十八日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提名聽證會上說,要在「公共外交」方面,更加強「與中共合作」。(《聯合報》一月十九日)連美國政府都未能反對《反分裂法》,就遑論其他各國了。
 至於台灣島內,藍軍政治立場尷尬,最多也只能「不贊成」,也沒有「反對」的理由和立場。在國民黨執政時,直到李登輝的「兩國論」,國民黨一直是堅持「一個中國」的,還訂有《國家統一綱領》和《國家安全法》,《國安法》是明文反對「分裂國土」的。藍軍至今仍然「反台獨」,最多只有人承認客觀上「台獨也是選項」,但藍軍還從未有人主觀也主張「選」台獨。
 台獨當然反對《反分裂法》。十二月十八日,《自由時報》即載,民進黨立委蔡同榮建議制定《反併吞法》:「明定有關改變台灣現狀的變動與威脅」必須公投。十八日上午,呂秀蓮強調「台灣從來就不是中國的一部分,無所謂分裂問題」,並主張「延聘最優質的國際公法專家,幫助台灣打贏這場『聖戰』」(《聯合晚報》)。
 十二月三十日,陳水扁首次在國防部舉行的將官晉任典禮上,譴責《反分裂法》是「企圖片面破壞台海現狀」和「讓台灣與亞太區域安全受到威脅」(《自由時報》,十二月三十一日)。
 陳水扁的「破壞台海現狀」的認知與島內同胞不同,與大陸不同,又與美國不同。從陳水扁宣佈「一邊一國」之後,不斷遭受美國警告不要破壞台海現狀的不是北京,而是陳水扁。並且還引起新加坡疑慮,恐一旦台獨開戰殃及池魚而出言警告,但卻遭受陳唐山譏刺為「鼻屎大的國家」。扁政府沒有國際觀,只有島內的選舉觀,脫離國際認知,且以為只要抱緊美國大腿,就可以關起門來在台灣掩耳盜鈴的建立「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陳水扁以《反分裂法》為「破壞台海現狀」,豈不是作賊喊捉賊。
 一月二十日,陳水扁接受日本媒體訪問時又宣稱,將以《反併吞法》和公投反制《反分裂法》,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一主權獨立國,沒有美國的出兵,陳水扁就能以公投票櫃擋飛彈嗎?十三億中國人會被陳水扁的公投嚇住嗎?
 除了表示反對外,《反分裂法》的出台,也不能不令台獨有所驚恐,一月十日,陸委會主委吳釗燮就「爆料」說《反分裂法》的內容有「戰後論罪」的規定。據十一日《聯合報》云:
 「吳釗燮表示,根據我方掌握的中共立法原則,反分裂法將明定『反分裂國土罪』及相關處罰條款,並將成立特別法庭,懲處分裂國土者;若因官員的不作為或作為不力導致台灣獨立者,將以瀆職罪論處;台灣行政與軍事部門若導致兩岸戰爭,則於戰後論罪。
 「他說,如果民進黨員、台聯黨員、在政府工作者都被中共視為台獨分子,未來這些國民一旦前往台灣的無邦交國家,都可能會面臨中共起訴、追訴、引渡的威脅;國際社會對台灣的任何支持,也可能視為資助台獨、干涉內政。吳釗燮分析,反分裂法以台灣是內政問題的概念,要求其他國家不能干涉,這種作法,某種程度上會改變、甚至剝奪了美國在兩岸關係上的定義權。
 「他又認為,反分裂法是中共軍方鷹派強力威脅下的產物,一旦立法完成,等於是給中共鷹派一張空白支票,讓他們可以定義台海現狀,可以定義違法行為,可以進行制裁,甚至是武力攻擊。」 
 《反分裂法》草案內容並未公佈,吳釗燮何以知之?故大陸學者時殷弘斥之為「胡猜」、「不可思議」。
 不過,我們認為《反分裂法》若有罰則明訂「分裂國土罪」,甚至有追訴期,都是可以理解的。一旦開戰,就只有「成王敗寇」了,戰後必有戰犯。二戰後,日本、德國的戰犯均受審判,並訂有追訴期。近之,美國攻打阿富汗、伊拉克也都有戰犯審判。但戰犯必限於首惡份子,不可能擴及至無辜平民,或全體政府的軍、公、教人員。吳釗燮若不是台獨份子,其實不必那麼驚恐,也不必以《反分裂法》來恐嚇台灣人民。
 《反分裂法》是胡錦濤在兩岸關係上「以法治國」的一項措施,若胡錦濤真的「以法治國」,法律是「法無明文不罰」和「不溯既往」的。因此,《反分裂法》罰則的處罰行為,當指《反分裂法》公佈之後的犯罪行為。所以,《反分裂法》的立法,也等於免除了在這之前的一切台獨行為的刑責,而只能從《反分裂法》生效之日起追訴之。追訴的只是執迷不悟繼續堅持分裂中國領土主權的「地雷」(美國副國務卿阿米塔吉語),或執意引爆「地雷」的首惡份子。
 《反分裂法》的內容我們雖不得而知,唯為阻止中國領土主權分裂而有「反分裂」,故知至今中國領土主權完整,而中國(含台灣)主權屬於全體中國人民(含台灣)所有。《反分裂法》對台灣當局和台獨份子有所規範,站在擁有中國主權的台灣人民立場,我們認為《反分裂法》在國家未統一前應對台灣人民也擁有的中國權利有所保障,簡言之,《反分裂法》應有台灣人民一中化的原則,以保障兩岸人民交流中的台灣人民的中國主權權利。
 台灣人民依其活動分佈可分三個部分,一是在台澎金馬居住的台灣人民,二是在國外旅遊、旅居的台灣人民,三是在大陸地區(含港、澳)旅遊、旅居的台灣人民。
 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在台澎金馬居住的台灣人民之權利應由台灣當局負責之。
 旅遊、旅居於外國(不含二十六個台灣邦交國)的台灣人民,其在國外時期的權利保護應由中國政府透過外交途徑保護之。迭有台灣漁民海上作業人船被扣事件,台灣當局救援無力,中國政府對擁有中國主權的台灣漁民當然負有保護之責任,必須主動介入救援,不得置之不顧,否則,豈不是將台灣人民分裂於中國人民之外,豈不亦違反《反分裂法》之原則。又如,李昌鈺正在偵查的一個美國台生的案件,有一台生殺害三美國同學後被捕,出庭前居然離奇自殺身亡。若該台生具有台灣的中國國籍,中國駐美大使館不聞不問,又如何是善盡中國政府保護中國人民之責?
 近十幾二十年來,我們也知道中國駐外使領館,經常協助和保護旅外台灣人民的事例,但如能列入《反分裂法》的內容中,使之法律化,豈不更能彰顯《反分裂法》的中國領土主權完整的精神。
 在大陸地區的台灣人民有三類:一是已取得大陸地區公民身份的「老台胞」及其後代;二是長期旅居大陸地區的台商,或就業、就學的台胞,據估計已有上百萬人;三是到大陸地區旅遊的台灣人民,每年已超過三百萬人次。
 「老台胞」及其後代,沒問題,可以在大陸「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中國人」。但是在大陸地區旅居和旅遊的台灣人民就不是這樣了。在現行的「台胞證」政策下,台胞進入大陸地區是採取簽證的核准制,而不是報備制,台灣人民即中國人民,中國人民到中國還須要核准嗎?所以,我們認為《反分裂法》應明文採取報備制,台灣人民有權自由進入大陸地區。
 「新台胞」在大陸地區居住,只有暫住證,而沒有戶籍,不能銀行貸款,不能申請電話等等;因為在大陸沒有國籍,中華民國國籍又不被大陸當局承認,「台胞證」只能回台灣,不能出國,要出國還得先回台灣,才能拿台灣護照出國。沒有國籍、沒有戶籍,「新台胞」在大陸地區也就沒有一切政治和社會的權利。
 上世紀,日據時期,前往祖國大陸的台胞,不被祖國當作中國人民,又被日本殖民當作「非國民」、「清國奴」,不是日本人,而有吳濁流的《亞細亞的孤兒》之作,是為台灣人深沉的悲情。台灣光復後,今天也開放了兩岸人民交流,但到大陸地區的「新台胞」,沒有戶籍、沒有國籍,沒有中國人民應有的權利,又被台獨當局視為「賣台」、「中國豬」,這豈不是新的「亞細亞的孤兒」嗎?
 大陸地區的「新台胞」不能享有中國人民的權利,就是不能享有中國的主權,不享有中國主權的台灣人民還能是中國人嗎?這豈不是把台灣人民從中國人民中分裂出去?但兩岸主權並未分裂,台灣人民就是中國人民,本來就擁有中國國籍,是任何人所不能剝奪的我台灣人民不可讓渡的權利。所以,我們主張應該開放「新台胞」申請國籍和戶籍的權利,戶籍在台的「新台胞」也應有權申請國籍,以便在大陸地區就業、就學和出國。
 我們理解,現行大陸的法制多為內戰期間所訂,而未顧及國家未統一前的兩岸人民交流,但開放兩岸人民交流之後,兩岸情勢不同了,各種法規亦應有所調整。所以,我們主張乘《反分裂法》立法之際,本著台灣人民一中化的原則,亦明列大陸地區的「新台胞」,或一切台胞在大陸地區期間,享有中國人民的一切權利。因此,我們期望《反分裂法》至少應包含以下幾點內容。
 一、 凡持有台灣地區身份證明之台灣人民得自由進入大陸地區。
 二、 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期間,持台灣地區之身份證明,得申請中國國民身份証及中國護照。
 三、 居住於大陸地區之台灣人民,得向當地地方政府申請戶籍。
 四、 取得戶籍之台灣人民,在戶籍所在地居住若干年後,應具有當地居民一切的政治、社會權利,不得有任何歧視。
 五、 具有台灣地區身份證明之台灣人民,在國外,得向當地國之中國使領館要求必要之保護與協助。
 我們欣見北京當局能在國家未統一前制訂《反分裂法》,將兩岸關係法律化。在兩岸,得以維護中國領土主權完整;在島內,得以維護中華民國體制,以待中國的和平統一。
 我們亦期待《反分裂法》通過後,更能遏止海內外分裂中國領土主權的台獨陰謀,而不敢倖進,以維護台海和平和亞太安全。但是,我們更期望於《反分裂法》能具有台灣人民一中化的原則,以恢復我台灣人民也擁有的中國權利。
 至於陳水扁和台獨當局,我們還是願意給一個善意的建議,美國不可靠,日本更不可靠,台獨是一條走不通的路,《反分裂法》是「敬酒不吃吃罰酒」的結果。陳水扁必須懸崖勒馬,剎住台獨飆車,回到「一中原則」、「九二共識」。否則,一旦台灣陷入台獨戰火,固為台灣人民的災難,陳水扁自己也必難以全身而退。台獨是沒有出路的,台獨是不能得逞的,陳水扁還不能醒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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