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評論》1999年2月號98期】
繼《二二八事件史料彙編》之後,省文獻會又編輯出版了《台灣地區戒嚴時期五○年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五鉅冊,都二百餘萬言。適時稍前立法院也通過了《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這分別的兩件事,當然不是偶然的,合併起來看,光復後,台灣繼「二二八事件」後最冤抑的政治事件,五○年代「白色恐怖」,就將解決在即了。這當然是一件台灣社會值得恭喜的訊息。
尤其是我,做為一個台灣近現代史的研究者,不能不感謝省文獻會的辛勞,為我們將一向台灣近現代史研究諱莫如深的一段史料揭露了出來;另外,做為一個五○年代政治受難人的遺屬而言,我們更要感謝省文獻會把我們先人的事蹟史料重見天日。一切在歷史中發生的,終必在歷史中消失,一切在歷史中產生作用的,也終必接受歷史的批判。我們願意走出悲情,結束這段歷史;我們也願意先人的犧牲,接受歷史公正的審判。此外,做為一個台灣歷史的關懷者,我們曾經呼籲過為賴和、王敏川、楊逵平反,也曾經呼籲過保衛抗日先烈林少貓的歷史地位,呼籲過要解決「二二八事件」的歷史問題。我又如何能夠忘懷迫使我幼年家破人亡,受害終身的「白色恐怖」呢?所以,我個人對省文獻會參與《史料彙編》的朋友們,懷抱著三重的感謝。
除了懷抱著三重感謝外,對《史料彙編》和《補償條例》也有幾點意見。
(一)根據省文獻會李宣鋒編纂的統計,戒嚴時期的政治案件共有二萬九千四百零七件,涉案人員當以數倍計,更不多少。但是,能蒐集的個案資料只有六十件,顯然不夠充分。雖然,省文獻會已全力以赴,但也有一些尚未克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困難。
賴澤涵教授在主持行政院版的二二八事件資料彙編時,就遇到軍方拒絕開放檔案的困難,以致學者不能相信軍方所提供的檔案是充分和完全的資料。這得有待於國家檔案法的立法才得以克服。
此外,當年偵辦政治案件的機構太多,什麼保安司令部、保密局、警察、憲兵……甚至各軍種司令部的軍法處就有權處決人犯,檔案管理不易,日久散失。例如,家父為憲兵中校,遭憲兵司令部判處徒刑七年。家母非軍人,更非憲兵,竟也遭憲兵司令部判處死刑而執行。至今,僅存當年的執行登記簿紀錄,有關起訴書、判決書,經詢問,均已散失不存。果真不存,也必須開放檔案,才能取信於世人,這是已不能克服的困難。
如果能克服困難,省文獻會的《史料彙編》勢必須有續編。
即使開放檔案補充《史料彙編》,其實也很難呈現五○年代「白色恐怖」的全貌。因為當時的偵查並無扣押的期限,收押後,不問、不審、不判的案例也不少,最著名的是龔德柏案。一般拘押一、二年,無罪釋放,但已過「十八銅人關」,受盡各種嚴刑酷打,連一紙開釋證明都沒有,自己又回家了。關於這部分的資料只能用更多的口述歷史來補充,但事隔五十年,當時的受害人多已作古,只能「缺憾還諸天地」了。
(二)以《補償條例》言,法務部送審的草案,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竟多出了第八條第二款的排除條款,即「經認定為叛亂犯或匪諜確有實據者」,「不得申請補償」,雖說明「前項第二款之認定,除由政府機關提出證據外,基金會並應設預審小組就個案事實逐一審認之」。
故我們深感為德不卒,而有幾點質疑:
A、站在政府機關的立場,當年的判決當然是有「實據」的,又豈能是在路上隨便捉個人來審判。因此,就必須要有受害人能提出反證給預審小組「審認」。但是,受難人或當年已處決,或出獄後死亡,或年久證據散佚,又如何能提出反證?即使今日尚存者,至預審小組提出反證,這豈不是第二次審判,和對受難人的「二度傷害」嗎?更甚者,預審小組的「審認」能代替司法機關的判決嗎?補贖基金會僅是行政院授權的民間團體預審小組成員也不具有司法官身份,又如何來「審認」甚至判決當年的審判為「不當」?這不也違反了行政權與司法權分立的憲法原則嗎?
B、在《懲治叛亂條例》中,並非只有「匪諜」或「二條一」著手實施叛亂才處罰,還有預備犯和陰謀犯。此外,不必是「叛徒」本人,也要處罰,第四條為助叛及圖利叛徒罪(共十二款),第五條為參加叛亂組織或集會罪,第六條散播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罪,第七條有利叛徒宣傳罪。犯了這些「罪」的,算不算有「實據」呢?例如,前《自立晚報》記者張化民,從外電得悉,而報導中共試爆原子彈,以第七條判決之,這是不是有「實據」?孫立人、雷震可以是冤、假、錯案,但張化民報導中共試爆原子彈,使得台灣反政府的人心為之一振,難道不是「有利於叛徒宣傳」嗎?如果說張化民案的判決沒有「實據」,難道對當年的軍法官公平嗎?還有一些判無罪受扣押的,或最後免訴遭扣押的,一關都是好多年,但卻不在補償條例之內。
c.據後投降國民黨的前中共地下黨負責人蔡孝乾的供詞,中共地下黨在台不到千人,僅九百多人。就算有九百多人的真共產黨不能分辨,難道就必須繼續犧牲幾十萬政治受難人及其遺屬的公道正義嗎?豈不又是「寧可錯殺三千,絕不放過一人」的戒嚴心態的復活。再者,「二二八事件」的受難人中,難道沒有因「實據」而受難的嗎?為什麼「二二八事件」可以通案處理,一律補償,而對五○年代政治受難人必須二度審判,再度傷害呢?何況,五○年代政治受難人多因「二二八事件」對「白色祖國」失望,而轉向對「紅色祖國」的期望,但亦旨在自由民主解放台灣,政治事件本應政治處理,《補償條例》旨在彌補台灣社會傷痕,不是以二度傷害政治受難人為目的的。
?目前兩岸未能結束敵對狀態,中共一旦公佈「真案」名單,必然造成島內同志家屬的二度傷害,然沒有中共的證實,只憑當年政府機關的「證據」,也是難以「確有實據」的。但是,五○年代政治受難人,基本上都是國共內戰的受害人,即使是冤、假、錯案,也是因為國共內戰才被冤的。所以,我們認為五○年代「白色恐怖」,國共兩黨均應負起責任,無論冤、假、錯案,必須概括承受,並且,我們對國共兩黨有以下之建議。
a.由兩岸政府共同籌募基金,組成基金會,負責對受難人及其遺屬之補償,和籌建墓園、紀念公園、學術研究等。補償金發放方式,應比照「二二八事件」,取消排除條款,通案辦理,一律補償。
b.若未能兩岸合作及取消排除條款,則北京方面應宣佈,未能在台取得補償金之受難人和遺屬,無論是否冤、假、錯案,得取得台方拒絕補償之證明後,得向北京當局申請補償。
五○年代「白色恐怖」是國共內戰的產物,國共兩黨唯有妥善處理,才是對台灣人民和對過去歷史負責的態度。
省文獻會的《史料彙編》初步提供了我們對五○年代「白色恐怖」了解的資料,這是我要再三感謝的。《補償條例》為德不卒,唯望立院諸公能體察時代潮流,取消排除條款,還我社會公道,彌平歷史創傷,並以處理五○年代政治案件為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的開始。把歷史的還給歷史,讓台灣社會能在二十一世紀真正的走出悲情的陰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