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評論》1999年8月號104期】
自七月九日﹐李登輝拋出「兩國論」後﹐即「震動武林﹐傳遍萬教」,甚至克林頓打熱線電話給江澤民﹐重申「一個中國」政策﹐才有二十日﹐及後來李登輝對卜睿哲的說明。
在二十日會見扶輪社代表的說明中,李登輝自稱從現實?歷史?法律三方面來說明兩岸定位為「國家與國家﹐至少是特殊的國與國的關係」。但是﹐在這三方面﹐李登輝似乎都有非常嚴重的「盲點」。茲說明如次:
一?李登輝認為根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已「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大陸統治權的合法性」﹐相對的「中華民國在台灣」﹐就形成了「國對國」。但這並不是事實﹐第十一條的全文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增修條文對兩岸的定位其實是「一國兩區」﹐而不是「一邊一國」。查遍增修條文共十一條﹐沒有一句承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性。
另外﹐有關增修條文的第一?二?四等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及中央民意機構之產生﹐來自「自由地區」(非李言之「台灣地區」﹐因為還有金馬屬福建省,非「台灣地區」)人民授權﹐是為「國家權力統治的正當性」﹐但卻不是李登輝說的「與中國大陸人民完全無關」。因為授權「自由地區」人民授權產生「自由地區」的國家權力機構的是原中華民國憲法﹐並明文於增修條文的前言中──「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所以﹐現在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有兩個根據﹐一是「自由地區」人民的授權﹐一是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能「與中國大陸人民完全無關」嗎? 何況還有「不分區」代表的設計做為代表「全國」而不僅「自由地區」。
二?有關兩岸主權和定位的歷史﹐查遍李登輝九日的訪問和二十日的說明﹐均未能得見。以兩岸主權定位的歷史而言﹐李登輝常言「主權在民」﹐不錯﹐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明文:「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自台灣光復後﹐兩岸之主權即屬於兩岸國民全體﹐政府只是代表人民行使主權而已。四九年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台﹐也只是中國的主權的行使權分裂﹐但中華民國政府仍是代表「國民全體」在台澎金馬行使主權。直至今日﹐兩岸主權完整屬兩岸「國民全體」的法律有效並未消失﹐所以才有統一問題﹐若已主權分割﹐兩個獨立的主權國家並無統一問題﹐也無追求什麼民主?自由?均富的統一的必要。既然兩岸至今沒有主權分割﹐當然就沒有任何的(無論是否「特殊」)的「國與國」的關係。所以﹐兩岸之爭並沒有什麼「國與國」的主權之爭﹐而是「制度之爭」或統治權之爭。
三?在九日與二十日的兩份文件中﹐也看不到李登輝對兩岸主權定位的國際現實的說明。以今日之國際政治言﹐有一百六十多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承認「一個中國」;另有二十七國承認中華民國﹐無論主觀意願如何﹐其實還是只能承認「一個中國」。「一個中國」是今天國際政治普遍的現實﹐雖兩岸各自「一個中國」﹐但只能同時而不能並存﹐故在國際政治上從來沒有出現過「一邊一國」的「國對國」。並且﹐從四九年以來﹐兩岸當然是「兩制」。從現實上來說﹐兩岸從四九年以來就是「一國兩制」了﹐只是沒有任何一方對這現實的「一國兩制」有過法律的承認而已。
此外﹐現行憲法(包括增修條文)的總統職權﹐並沒有包括對外宣佈變更國體和變更領土主權之權力﹐只有「遵守憲法」之義務。即使對增修條文第一?二?四?十一等條的解釋﹐也是大法官才有釋憲權﹐總統並沒有憲法的解釋權。
李登輝不但踰越憲法職權﹐甚至於取消原訂二十日召開之國家安全會議﹐獨斷獨行﹐逕行對自己的「兩國論」不斷再次重複宣告。這是完全棄憲法和體制不顧的獨裁﹐並置台海和平和國家安全於危險之境﹐我台灣人民何其不幸﹐而有這麼一個無法無天又無知無識的總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