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29

誠實是最好的政策--評台灣當局的「波茨坦牌」和「民主牌」

【《海峽評論》1999年3月號99期】
 去年十月,辜振甫訪問大陸,台灣當局打出「波茨坦牌」和「民主牌」,以為可以阻卻兩岸的和平統一。當時我們就說過,「中華民國必須在中國,『中華民國在台灣』連在台行使主權的自我合法性都沒有。一旦中華民國政府放棄中國主權代表權,《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也阻絕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中國主權的繼承。」何以故?茲願進一步申論之。
 李登輝無知於國際政治的常識,老是自欺欺人的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在台灣抽一毛錢稅,憑什麼擁有台灣?後來,又如獲至寶的發現《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明文東北和台灣歸還「中華民國」,而不是「中國」,更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以為只要守著「中華民國」四個字就可以阻卻中國的和平統一。
 殊不知,中華民國在台灣光復之前,也從未在台灣抽過一毛錢的稅,又為什麼中華民國可以光復台灣呢?其實乃是因為中華民國繼承了大清帝國所擁有的中國主權,台灣是代表中國主權的大清帝國政府割讓的,所以,日本戰敗後,台灣就要歸還繼承大清帝國中國主權的中華民國。
 從一九四九年起,中華民國的中國主權又遭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雖然有美國反共圍堵政策的極力支持,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聯合國終究通過二七五八號決議案,中華民國的中國代表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連中華民國與美國的邦交也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目前還有二十多個邦交國,兩岸正在從事繼承與被繼承的拉鋸戰。
 我們認識到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不完全繼承」的關係,但是並不表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放棄恢復被繼承的大陸領土主權的憲法義務;也不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放棄完成未能繼承的台灣領土主權的憲法義務。一旦放棄憲法義務,政府即失去其合法性。雖然,今天中華民國的合法性只有二千一百萬人和二十多個小國承認,畢竟還可以「敝帚自珍」,但一旦連自我合法性都不能堅持,中華民國政府便只能是一個非法的割據政權,這就是「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
 所以,中華民國必須堅持自我合法性,堅持憲法的「中華民國在中國」(即「固有疆域」),堅持恢復中國的統一。自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後,即宣告放棄武力統一;放棄武力統一,並不是放棄統一,而是將武力統一改變為和平統一。和平統一的唯一方式就是兩岸談判。談判就是統一條件的談判,談得成,兩岸雙贏,皆大歡喜,談不成,「買賣不成仁義在」,談成的部分先談好放著,談不成的部分,慢慢繼續再談,這就是「無條件談判,有條件統一」。
 台灣當局以為不肯談判就可以賴在台灣拒絕統一,其實是大錯特錯,自誤誤國,經過談判兩岸還可以對等、尊嚴、互利、和平的統一,一旦割裂中國領土主權,實現台灣獨立,激起全中華民族的公憤,台灣只有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武力繼承統一之途。所以,我們才一再的說,「急獨派才是真正的急統派」。
 台灣當局得意於可以阻卻統一的「民主牌」,其實也是自誤誤國的「極統派」主張。
 近代西方民主思潮來自法國大革命,由「三級會議」而「國民會議」(National Assembly),而後又成立「國民制憲會議」。「國民會議」遂成為近代國家民主的象徵。
 「國民會議」來到中國,當為一九一一年,武昌革命之後,革命軍與清軍對峙,而有革命軍代表伍廷芳與清政府代表唐紹儀舉行和議於上海,十二月二十九日,雙方達成三項協議。第一項:「開國民會議解決政體問題,從多數決,決定後,雙方均須依從。」第三項:「國民會議未解決政體以前,清政府不得提取借定之洋款,亦不得再借新洋款。」
 接著,十二月三十日,南北雙方取得有關國民會議之協議有:
 (一)國民會議由各處代表組織,每一省為一處,內外蒙古為一處,前後藏為一處。
 (二)每處各選代表三人,每一人一票,若有某處到會代表不及三人者仍有投三票之權。
 (三)開會日期,如各處到會之數,有四分之三,即可開議。
 (四)各處代表,江蘇、安徽、湖北、江西、湖南、山西、陝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南、貴州,由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發電召集;直隸、山東、河南、東三省、甘肅、新疆,由清政府通知該省諮議局;內外蒙古及西藏由兩政府分電召集。
 一九一二年元旦,孫先生就臨時大總統職,但於就職的第二天,即一月二日,又致函袁世凱謂:
文不忍南北戰爭,生靈塗炭,故於議和之舉,並不反對。雖民主、君主不待再計,而君之苦心,自有人諒之。倘由君之力不勞戰爭,達國民之志願,保民族之調和,清室亦得安樂。一舉數善,推功讓能,自是公論。
 孫先生倡導革命,苟有利於國家人民,生死以之,絕非貪權戀棧之輩,所以,在一月五日,《告北軍將士文》中說:「一俟國民會議之後,政體解決,大局略定,敬當遜位,以待賢明。」
 後來,袁世凱背信竊國,國民會議也成泡影,然而阻擋以民主方式的國民會議和平統一中國的洪憲帝制,也終於在曇花一現後即遭覆滅。
 一九一九年,「五四運動」的學生亦倡議召開「國民大會」以解決國是問題。召開國民會議再次的倡議則是一九二三年七月,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名義發表的《中共第二次對於時局的主張》,最後的結論謂:
我們的主張是,由負有國民革命使命的國民黨,出來號召全國的商會工會農會學生及其他職業團體,推舉多數代表在適當地點,開一國民會議;若是國民黨看不見國民的勢力,在此重大時機不能遂行他的歷史工作,仍舊號召四個實力派的裁兵會議與和平統一,其結果只是軍閥互戰或產生各派軍閥大結合的政局,如此我們主人翁的國民斷不能更袖手旁觀,例如上海總商會所發起的民治委員會即應起來肩此巨任,號召國民會議以圖開展此救國救民的新局面。在北京之國會已成為封建軍閥的傀儡,國民已否認其代表資格,只有國民會議才真能代表國民,才能夠制定憲法,才能夠建設新政府統一中國,也只有他能夠否認各方面有假託民意組織政府統治中國之權。由此國民會議所產生之新政府,須以真正國民革命的勢力,掃蕩全國軍閥及援助軍閥的外國勢力,然後才不愧為統一全國的人民政府,不是一個偏安一隅的政府,更不是一個各派軍閥合作受列強勢力所卵翼的政府。同胞們!只有這一條路,是真能救我們中國人跳出外力軍閥二重壓迫的道路。
 一九二四年五月十日,《中共第三次對於時局的主張》中,再次重申「主張由國民黨或人民團體出來號召一個國民會議,開始以國民革命的新局面來解決一切對內對外的政治問題。」
 以後,十一月十日,孫中山先生發表《北上宣言》,提出「對於時局,主張召開國民會議,以謀中國之統一與建設」。並說:
國民會議之組織,其團體代表與預備會議同,惟其代表須由各團體之團員直接選舉,人數當較預備會議為多,全國各軍皆得以同一方法選舉代表,以列席於國民會議。於會議以前,所有各省的政治犯完全赦免,並保障各地方之團體及人民有選舉之自由,有提出議案及宣傳之自由。
 在同月稍後,中共又發表了《中共第四次對於時局的主張》。其中云:
挽救此迫在目前的危機之方法,不是各省軍閥的和平會議或國是會議,也不是幾頭元老的善後會議,乃是本黨去年北京政變時所主張的及中國國民黨現在所號召的國民會議。只有這種國民會議才可望解決中國政治問題;因為他是由人民團體直接選出,能夠代表人民的意思與權能。
我們希望國民黨領袖們努力號召全國人民的團結,促成此國民會議,並須努力使他們所主張的國民會議預備會急速在北京召集,更應極力反對軍閥們拿什麼各省軍民長官會議來代替此會,執行此會職權。此預備會之任務不但是籌備國民會議,我們更應號召各階級的民眾及各派帝國主義者尚無確定的關係之武力,擁護此預備會,在正式政府未成立以前,即為臨時國民政府──號令全國的唯一政府。
 孫中山先生北上後,一九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發表的《中國共產黨第四次全國大會宣言》中,仍然在熱情的呼籲民眾「來鞏固自己的組織,並極力贊成國民會議促成會,要求國民會議之召集」。
 「國民會議」是正統的近代西方民主,「國民會議」的內涵包括「解決政體問題」,進一步包括制定憲法。「國民會議」的民主統一當是「一國一制」的國家統一,才是真正的國家統一,而有異於「一國兩制」的「不統一的統一」。這種真正的「一國一制」的民主統一,我們廣大的愛國人民當然沒有反對的理由。
 但是,「國民會議」絕不是李登輝可以用「黑金」收買和控制的御用「國民大會」,一旦通過決議「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或「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政體,也就是實現孫中山先生三民主義的民生主義,剝奪台灣「黑金政治」的特權,和帝國主義在台的特權,台灣當局和既得權益階級能甘休嗎?一旦決議「土地國有,漲價歸公」,支持李登輝的土地資本財團能罷休嗎?決議全國軍隊統一,決議全國財政統一,決議全國行政統一,決議全國司法統一,……這些民主的決議要執行呢?還是不執行?台灣的既得權益階級能善罷甘休嗎?台灣能不一片紊亂嗎?所以,「民主牌」雖是「極統派」的主張,但卻不是最可行的主張。
 我們不敢唱民主的高調,只有「維持現狀」的低調,只求維持「一國兩制」的現狀,只求就地合法化,實現和平統一。台灣當局高唱「民主牌」,我們除了表示欽佩外,只有拚命鼓掌的份。但是,李登輝應當知道,摩西《十誡》的第一條就是告誡人們不可說謊,林肯也有言:「誠實是最好的政策。」「民主牌」是耶?非耶?                      □